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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杨甲、杨乙金融借与杨甲、杨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杨甲、杨乙金融借,杨甲,杨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温岭市××街道钟楼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杨甲。被告:杨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杨甲、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台温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蔡冬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2009年7月27日,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甲、杨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杨甲50000元,用于装潢,由被告杨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月利率为8.4‰,逾期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给被告杨甲。借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杨甲至今未还,被告杨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起诉要求:1、被告杨甲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57.98元(截止起诉日止),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2、被告杨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杨甲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10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杨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乙答辩称:担保属实,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甲未作答辩。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约定相关借款事项,被告杨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经向被告杨甲交付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杨甲、杨乙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杨乙质证无异议。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甲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杨甲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10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20.50元,由被告杨甲负担,被告杨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