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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本市西湖区绿城医院三楼口腔科挂号处,采取扒窃方式,窃得袁某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一只三星牌SCH-F83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54元)。2010年4月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绿城医院地下室放射科门口,趁人不备,窃得丁某置于凳子上皮夹内的人民币7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2010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绿城医院二楼收费处,采取扒窃方式,窃得王某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丁某、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发生情况报告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