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丙、张某甲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方建江。被告人张某乙。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方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5日晚上21时许,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望江中队欲对在本市上城区秋涛一弄和近江路交叉口无证设摊卖烧烤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进行执法,依法暂扣烧烤车。被告人张某丙为抗拒执法,手持剪刀将执法人员被害人王某甲头部扎伤,又对执行人员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乙叫来在近江路好又多超市旁边无证设摊卖烧烤的被告人张某甲,该二人赶到现场后,张某甲手持钢管、张某乙手持铁凳殴打执法人员以抗拒执法。三名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城管队员王某甲、王某乙、陈某,协管员沈某、尉金国、孙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沈某、尉金国、孙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丙向江苏省泗洪县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泗洪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尉金国、孙某、陈某陈述、证人郭某、余某、刘某、宋某、丁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验结果告知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三、被告人张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