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山东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山东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的财产,合并执行以48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