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201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桥头严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忠,宁波市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1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岭下村。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201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桥头严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忠,宁波市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1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岭下村。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宁波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