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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舒良亮与赵洪海、李晓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良亮,赵洪海,李晓萍,邵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4号原告舒良亮。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赵洪海。被告李晓萍。被告邵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良亮与被告赵洪海、李晓萍、邵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良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舒良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良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舒良亮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陈建弟人民陪审员  余秀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