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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游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杨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时明,杨子琼,张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游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罗时明被执行人杨子琼被执行人张得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9)游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子琼、张得宇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14576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传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