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鄢敬宝与崔敏、李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敬宝,崔敏,李云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鄢敬宝,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敏,女,1949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李云兰,女,1947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原告鄢敬宝与被告崔敏、李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敬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