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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鄢敬宝与崔敏、李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敬宝,崔敏,李云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鄢敬宝,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敏,女,1949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李云兰,女,1947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原告鄢敬宝与被告崔敏、李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敬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