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六正与张媛媛、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正,张媛媛,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陈六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黎明森。被告:张媛媛。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正诉被告张媛媛、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六正于2010年8月18日以与被告张媛媛、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六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六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74元,减半收取284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37元,由原告陈六正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陆水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一十八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