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卢文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1号申请人: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果园村441号。法定代表人:卢文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蒙迪针织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1761984、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6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500元、收款人为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