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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威置业有限公司、张振甡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威置业有限公司,张振甡,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童振霖。被告:江苏联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振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威置业有限公司、张振甡、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