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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扬行辖终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吕桂珍与扬州市仪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景辉,吕桂珍,扬州市仪征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东勇,扬州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扬行辖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景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桂珍。原审被告扬州市仪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林东勇。原审第三人扬州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上诉人朱景辉因工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0)仪行初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第三人扬州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香港)闽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扬州投资的企业有业务往来和合作事项,本案审理结果对(香港)闽泰集团有限公司有重大影响,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原审被告扬州市仪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登记状况,本案当事人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故本案不是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义美审判员  邵民声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