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筱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筱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街道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筱泷,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筱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