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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亿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泉州乐乐服装有限公司、泉州诚基服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乐乐服装有限公司,泉州诚基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亿凤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乐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瑾。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诚基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金亿凤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上诉人泉州乐乐服装有限公司、泉州诚基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金亿凤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货款明细清单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是原审原告单方添加,上诉人并未与原审原告约定合同争议发生后的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加盖有两上诉人公章的货款明细清单载明:以上货款系我两公司共同具欠我两公司同意在2010年3月1前全部付清,否则你方可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起诉。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已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在管辖权异议二审审查阶段尚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