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某与舟山××国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某,舟山××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孙某。原告陈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某某。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某。原告孙某、陈某某、朱艳萍诉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明龙独任审判,2010年6月23日,原告朱艳萍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郑某某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孙某、陈某某系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为了了解公某现状并对公某经营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2010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函件后通知原告在2010年4月8日到被告处查阅相关报告。但当原告按被告要求到被告公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提供有关资料。后经多次联系,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仍未实现。故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执行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的会计帐簿;3、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签订的重大合同。被告辩称:被告在接到原告方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后,安排原告方于2010年4月8日到被告处行使股东知情权。该日,原告方查阅并复制了公某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等、查阅了公某的财务帐目并作了详细摘抄。所以被告已让原告方某分行使了股东知情权。现原告方重复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且某些诉请已超出了公某法的规定,势必严重影响公某的正常经营权。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7日经工商行政管某某关某某成立,原告孙某、陈某某均系该公某股东。2010年3月10日,原告孙某、陈某某等向被告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2010年3月19日,被告发函答复,同意原告方按照公某法的规定于2010年4月8日到公某查阅、复制相关材料。2010年4月8日,原告方到被告处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和复制。但双方对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善性、真实性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等发生争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某基本情况查询表、函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某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原告孙某、陈某某系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应依法享有上述权利。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某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该权利的行使附加相应的条件,即股东要求查阅公某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某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规定公某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某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证据证实原告已履行了上述规定的前置条件,被告也书面同意原告方查阅公某的会计账簿。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的会计帐簿,可按公某法的规定进行查阅。本案所要解决的是原告能否向被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及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和范围,被告提出因公某没有形成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等而无法提供的抗辩,是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后的结果,并不影响原告按照公某法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的权利。被告提出原告方重复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充分的保证了原告方行使了股东知情权,对此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方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签订的重大合同的诉请,原告可以通过行使公某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来了解,原告以此作为行使股东知情权中的单独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某内向原告孙某、陈某某提供公某自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二、被告舟山××国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某内向原告孙某、陈某某提供公某自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会计帐簿供其查阅;三、驳回原告孙某、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