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艳玲、梁克文与马天起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72-1号本院二○一○年八月四日对上诉人李艳玲、梁克文、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天起、开封市公路局路政支队、一审第三人申小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汴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述判决书第10页第12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梁克文、李艳玲承担2236元,维维公司承担2236元、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承担1118元。”应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梁克文、李艳玲承担987.3元,维维公司承担2460元,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承担50元。”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