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忠军与被告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军,宗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苏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侯忠军。委托代理人李宝玉。被告宗文斌。原告侯忠军与被告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忠军诉称,被告宗文斌开了一个房屋中介所,由于经营困难向原告侯忠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009年11月25日偿还,2009年9月8日被告又找到原告又提出再借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2009年11月25日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全部还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又多次索要,被告总是以暂时没有钱为借口一拖再拖,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起诉,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元。被告宗文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宗文斌经营房屋中介所,因经营困难,于2009年9月8日从原告侯忠军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欠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另有20000元借款约定于2010年2月7日偿还,此两笔借款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认定。因双方借款利息约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据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侯忠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计从2010年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给付之日止,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