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异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赛娜与被执行人国营西安帆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营西安帆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异字第42号异议人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火炬路4号。法定代表人邹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国营西安帆布厂,住所地本市小雁塔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增,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胡赛娜与国营西安帆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追加中贸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贸世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孙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