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剑佩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佩,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陈剑佩,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兵,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陈剑佩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汉民一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30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其于2010年1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何兵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兵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〇年八月××日书记员 肖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