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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叶明江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明江,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树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红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上诉人叶明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明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上诉人叶明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