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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厉惠飞与厉始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惠飞,厉始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厉惠飞,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厉始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惠飞与被告厉始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惠飞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惠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