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厉惠飞与厉始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惠飞,厉始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厉惠飞,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厉始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惠飞与被告厉始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惠飞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惠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