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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天台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天台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上诉人许某某因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商初字125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3月25日,原告许某某与原天台县赤城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合同,根据天台县(2003)37号专题会议纪要,2003年5月31日,天台县在撤销赤城路建设指挥部的同时成立了被告济公故居指挥部,明确了被告济公故居指挥部承继原赤城路建设指挥部的权利义务。因此,天台县不是该合同的主体,原告许某某将天台县作为本案的被告属主体不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某某对被告天台县的起诉。许某某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在2000年3月25日与天台县赤城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合同,2003年5月14日天台县的专题会议撤销了天台县赤城路建设指挥部,但新成立的济公故居建设指挥部没有独立建帐,而是进县会计结算中心建帐的,故天台县是适格的被告。综上,许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人与天台县赤城街道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因拆迁合同引起的纠纷的主体应为合同的当事人。天台县根据天台县(2003)37号专题会议纪要撤销了天台县赤城街道建设指挥部,成立了天台县济公故居建设指挥部,并明确了济公故居建设指挥部承继赤城街道建设指挥部的权利义务,故天台县赤城街道建设指挥部享有的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至天台县济公故居建设指挥部,虽被上诉人撤销了天台县赤城街道建设指挥部,但其权利义务已有明确的承继者,故被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许某某对天台县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