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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志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郑乙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甲诉称:2009年9月1日,被告郑乙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45000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据,口头承诺于2010年5月1日归还,但借款后被告郑乙去澳门长期赌博,至今未回,原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5000元,并承担利息215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15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郑乙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45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150元的事实。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堂兄弟。2009年9月1日,被告以买材料需要向原告借款2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利息每月2150元,并口头约定2010年5月1日归还。届期被告下落不明,致原告追讨无着。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郑甲借款2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7元,由被告郑乙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朱 玲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