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珍与被告张辉房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张辉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杨秀珍,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荣,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鸣犊镇村22号。被告:张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珍与被告张辉房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珍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原告杨秀珍承担。审判员 靳凤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