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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珍与被告张辉房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张辉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杨秀珍,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荣,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鸣犊镇村22号。被告:张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珍与被告张辉房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珍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原告杨秀珍承担。审判员  靳凤玲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