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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务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93号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务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北极星路××号。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原告不能证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务公司已经工商登记,即该公司诉讼主体的存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所列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则本案的诉讼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