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017-2)。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寿建良,董事长。被告:周来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来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来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