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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闫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闫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2010年8月18日,申请人闫某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1059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执字第12号闫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