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吴某某与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上诉人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关系,上诉人根本没有承包过涉案工程,而该工程实际上由吴国昀承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武义县,工程所在地武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省××交通工程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