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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松平与陆建校、高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松平,陆建校,高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胡松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建校,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高秋芬,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胡松平与陆建校、高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建校、高秋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陆建校、高秋芬尚欠胡松平17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384元、执行费2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3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