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徐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保字第38号申请人:余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新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