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黄祥平、章雄鸣与黄祥平、章雄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祥平,章雄鸣,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48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祥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章雄鸣,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号。申诉人黄祥平与被申诉人章雄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8日作出(2008)苍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祥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35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通知申诉人黄祥平预交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但申诉���黄祥平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苍南县人民法院(2008)苍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华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