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静与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307号原告:王静,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左岸花园42栋1单元702室委托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冯定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蚌埠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广宇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