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高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75元,退付原告75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