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玉乔与任志明、齐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乔,任志明,齐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27号原告:马玉乔。被告:任志明。被告:齐婉芬。原告马玉乔诉被告任志明、齐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玉乔、被告任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马玉乔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生活所需于2010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2分,借期3个月。届满,两被告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部分款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即时归还借款9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期的事实。2、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先付50000元,余款于8月18日一次性付清的事实。被告任志明答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借款会在近期归还。被告齐婉芬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任志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需于2008年上半年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于2010年1月15日重新出具9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借期3个月。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归还了原告借款利息及原告向法院预交的全部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本金9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款项,并向原告支付了原告向法院预交的全部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因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告实际向被告多收取的诉讼费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志明、齐婉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马玉乔借款人民币888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附判决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附法律执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