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叶升伟与乐清市双峰中心卫生院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升伟;乐清市双峰中心卫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83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叶升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双峰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蔡国文。申诉人叶升伟与被申诉人乐清市双峰中心卫生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温乐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升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31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