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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均在浙江省庆元县。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土发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鸿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