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汉潮与朱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汉潮,朱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汉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震辉。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玲。上诉人严汉潮、上诉人朱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汉潮的委托代理人何震辉、上诉人朱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严汉潮提供了新的证据致本案事实不清,即上诉人朱小玲有否在1995年8月将本案讼争房屋卖给案外人陈立钦及上诉人朱小玲将讼争房屋卖给上诉人严汉潮系一房两卖还是案外人陈立钦借用上诉人朱小玲名义等事实均需进一步查明;且本案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一审迳行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显属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