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仇某某、傅建平民间借贷纠与张某某、仇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仇某某、傅建平民间借贷纠,张某某,仇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仇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仇某某、傅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原告洪某某以2008年10月5日被告张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蒋某某提供担保和被告张某某、仇某某系夫妻关系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张某某、仇某某还本付息、被告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2月25日,建德市公安局因被告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2月27日对两被告刑事拘留。经初步审查,本案所涉款项未纳入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范围,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将本案移送建德市公安局侦查。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有关事实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