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等与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施赞芬,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8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雄。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赞芬。申诉人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施赞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温乐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浙温商终字第25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雄、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第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