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联X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55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捷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华联X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X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4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捷X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