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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半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半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陈国荣、人民陪审员裘韵梅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实××公司诉称:200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半山镇金星村二组仓库用于某某制作,每年租金5万元,水电费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在租用原告的仓库后一直拖欠租金不付,并且原告在将仓库租给被告时某在房中的一台空调也因被告欠案外人债款而被强行拆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租金,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6666元(自2008年11月29日至2010年4月7日的租金),支付水电费10000元,支付租金逾期利息5827.50元(2008年9月27日暂计至2010年4月7日共555天,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赔偿原告空调机款2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实××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2、承诺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及水电费未付清的事实;3、三位村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拆走的空调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对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星××公司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故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经庭审及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0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星××公司租用原告实××公司位于半山镇金星村二组仓库用于某某制作,每年租金5万元,水电费由被告星××公司承担。但被告星××公司在租用原告实××公司的仓库后一直拖欠租金不付,并且原告实××公司在将仓库租给被告星××公司时某在房中的一台空调也因被告欠案外人债款而被强行拆走。原告实××公司多次找被告星××公司要求支付租金,但被告星××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星××公司未及时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理应承担支付租金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实××公司因被告星××公司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6666元、支付水电费5527元,支付租金逾期利息5827.50元(2008年9月27日计至2010年4月7日,2010年4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有限公司空调机款2000元。三、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被告杭州××梦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勇审 判 员  陈国荣人民审判员  裘韵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