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礼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20号上诉人XX礼。上诉人XX礼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受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诉台州市流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一审法院辖区内的浙江���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相关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应视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排除其管辖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属特殊情况,公安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所在地可视为“事故发生地”。上诉人诉涉的道路交通事故系由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该一大队所在地即绍兴市越城区可视为“事故发生地”,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受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