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甲、郭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郭甲,郭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丙。被告:郭甲。被告:郭乙。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郭甲、郭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唐铭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郭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甲、郭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信用联社起诉称:2005年4月27日,被告郭甲以木材加工为名向原屏南信用社申请借款,并由被告郭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浙农信保借字(2005)第300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3‰,借款期限自2005年4月27日起至2006年4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清息,如果逾期不归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03计收罚息和复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同时,合同还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两被告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郭甲同意归还借款,被告郭乙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重新约定保证期间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0年8月21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责令被告郭甲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05年4月27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截至2008年9月20日已欠息5646元);被告郭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甲、郭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郭甲于2005年4月27日向信用联社提出的借款申请书,用以证明郭甲向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二、信用联社屏南信用社与郭甲、郭乙于2005年4月27日签订的浙农信保借字(2005)第300号保证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郭甲、郭乙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金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郭乙承担保证责任等事实;三、贷款担保笔录,用以证明被告郭乙自愿为被告郭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四、信用联社向郭甲发放贷款的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郭甲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五、还款情况清单,用以证明截至2008年9月20日尚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5646元的事实;六、贷款催收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两被告主张某某,被告郭乙自愿为被告郭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0年8月21日的事实;七、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郭甲、郭乙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被告郭甲逾期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乙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郭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05年4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郭乙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郭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郭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郭甲负担,郭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