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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阳开兵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开兵,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阳开兵,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中川俊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婷,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开兵与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开兵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开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开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开兵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