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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费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986号原告费某甲。被告方某。原告费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秀珍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3年在原浦江县浦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费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费某丙。双方婚后长期以来在性格、爱好、志趣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故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产生矛盾,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两人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情过日。但2000年开始,被告不听原告的劝告,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怀孕撤诉。但原、被告双方毫无改善完全破裂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解决女儿抚养问题。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之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某辩称,登记结婚和生育孩子的情况是事实。我认为我和原告关系一直都不错的,但自从我生的第二个孩子也是女儿后,原告就开始对我不好。因为他嫌我生的又是女儿,叫我拿去扔掉。原告对家里的事一点都不管,经常半夜不归,还在女儿的面前打我。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方某无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两女费某乙、费某丙。原告曾于2007年6月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怀孕撤回起诉。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双方平日虽因家庭生活时有争吵,但无重大矛盾和原则分歧,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共同育有两女,应由原、被告共同抚育成人。原、被告应倍加珍惜相互之间的夫妻感情,多加沟通、彼此宽容、共同致富、改善生活。为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及子女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某甲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