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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雪芳与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芳,赵锡强,樊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729号原告何雪芳,经商,市稠城街道化工路58号2单元202室。被告赵锡强,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被告樊丽琴,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何雪芳诉被告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锡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长春七街20、22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锡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长春七街20、22号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