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雪芳与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芳,赵锡强,樊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729号原告何雪芳,经商,市稠城街道化工路58号2单元202室。被告赵锡强,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被告樊丽琴,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5幢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何雪芳诉被告赵锡强、樊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锡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长春七街20、22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锡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长春七街20、22号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