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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胜利、张爱玲等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75-1号本院二○一○年八月四日对上诉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胜利、张爱玲、马天起、开封市公路局路政支队、一审第三人申小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汴民终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述判决书第10页第6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维维公司承担4472元、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承担1118元。”应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维维公司承担2448元,太平洋保险徐州支公司承担50元。”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