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996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因嫖娼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上城区海潮路117-1号楼下,用自带T型工具撬开被害人袁某停放的一辆沃威沃牌TDP018Z型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76元)的车锁,将车窃走。同年5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82号中星外贸服饰城门口,用上述工具撬开被害人付某停放的一辆佳丽奇牌TDP28Z型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67元)的车锁,将车窃走。后被告人赵某被反扒队员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该辆电动自行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付某陈述、证人封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发票、非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