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郁振虎与王永、丁在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振虎,王永,丁在英,丁佩啟,杨存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振虎,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姚治香,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梦虹,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在英,女,66岁,汉族,系王永的母亲,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佩啟,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存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郁振虎因与被上诉人王永、丁在英、丁佩啟、杨存军健康权纠纷,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郁振虎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的民事诉讼。理由是:(2007)蒙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王永、丁在英及杨存军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诉讼又诉王永、丁在英及杨存军,存在诉讼主体不当。应当对(2007)蒙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进行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郁振虎要求撤回(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郁振虎撤回在蒙城县人民法院的(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的民事诉讼;二、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3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