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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先根与王龙飞、吴国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根,王龙飞,吴国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吴先根,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被告:王龙飞,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继,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根与被告王龙飞、吴国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根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王龙飞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先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原告吴先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繁荣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