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先根与王龙飞、吴国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根,王龙飞,吴国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吴先根,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被告:王龙飞,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继,男,汉族,家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根与被告王龙飞、吴国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根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王龙飞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先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原告吴先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繁荣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东 来源:百度搜索“”